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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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关于组织开展第十八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岳东起     时间 : 2018-06-13

    各学院:

    为进一步通过加强国内高校辅导员交流学习,搭建多岗位锻炼平台,强化高校辅导员实践教育,不断提升高校辅导员育人能力,更好地发挥高校辅导员在学校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扎实推进高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近期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第十八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的通知》(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转发如下:

    一、交流辅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进取心,勇于创新,工作能力强,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3.为人诚实,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4.符合岗位提供高校的其他要求。

    二、活动组织实施

    1.岗位申报:目前各相关高校共提供交流岗位583(见附件2)请我校有意向申报的辅导员于2018622日前将《第十八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申报表》(附件3)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各1份交给学生处岳东起,待学生处审核后统一报送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秘书处办公室。

    2.岗位确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秘书处办公室将根据岗位情况,统筹确定交流人员,并于2018629日前在“高校辅导员”网站(www.gxfdy.edu.cn)和“高校辅导员”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布。

    3.岗位交流:辅导员根据派出高校和接收高校具体安排开展交流工作。

    三、辅导员交流要求

    1.辅导员交流时间一般为6个月,可在312个月间由派出高校和接收高校协商确定,并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秘书处办公室备案,本期交流一般从20189月开始。

    2.各派出高校和接收高校要及时了解辅导员在交流期间的表现,加强对交流辅导员的日常管理。

    3.交流期间,交流辅导员的生活补助、往返交通费用按照派出高校相关规定执行;接收高校为交流辅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住宿等条件。

    4.辅导员交流工作结束,要向其派出高校、接收高校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提交工作总结。

    附件1:《关于组织开展第十八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的通知》

    附件2:第十八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岗位一览表

    附件3:第十八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申报表

    嘉兴学院学生工作处

    2018613

    附件列表

    » 附件1:关于组织开展第十八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的通知.doc
    » 附件2:第十八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岗位一览表.xls
    » 附件3:第十八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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