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处〔2014〕11号
1、学生因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参加各个教学环节、集体活动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否则以旷课论处。
2、学生在节假日(不含双休日)离校应做好离校登记,并应如期返校。因故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应履行请假手续。
3、学生因病请假,应凭校医院或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或病假证明。
4、学生因事请假,要申明详细理由,经批准后方可离校。学生事假应严格控制。
5、学生因公请假,经由有关用人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学生所在分院批准。
6、学生请假期满,应如期返校办理销假手续。若未能如期返校,又没办理续假手续,所超假期时间,以旷课论处。
7、学生请假离校必须到所在学院办理手续。
8、准假权限:
(1)早操、自习、集会因故临时请假,由考勤人批准。
(2)病假凭校医院的病假单请假,无校医院的病假单一律无效。
(3)事假一天内(含一天),由班主任批准;二天以内(含二天),由所在学院学工办主任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由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如果请长假(半个月以上),由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4)在考试期间原则上不予请假。因病经校医院或学校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不能坚持考试或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向学生所在学院书面申请,经开课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
9、凡请假一律填写统一格式请假条。
10、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嘉兴学院学生课堂考勤与请假制度》(学生处[2006]4号)同时废止。
嘉兴学院学生工作处
二0一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