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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须知办法

    来源 :       作者 : 王晓兵     时间 : 2009-05-17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须知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列入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经省招办批准正式招收录取的本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3.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4.能严格遵守银行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贷义务,保证按时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毕业离校后主动向贷款银行提供变更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5.能如实提交以下材料:(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2)本人和父母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户籍复印件;(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以及父母同意贷款的签字;(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5)提供贷款见证人。

    二、国家助学贷款办理程序

    1.学生向所在分院提出贷款申请,经分院初审,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后,领取一式二份的“银行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2.学生本人按要求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有关内容,自找见证人一名,见证人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有关项内容。贷款学生将“贷款审批表”、“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学生本人以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复印件”、“大学生学习、品行说明书”、学生“学习成绩单”递交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核实。3.分院将经核实,符合条件,资料完整的学生贷款材料及贷款学生名单汇总报送学生工作处。4.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将合格的贷款材料报送经办银行。5.经办银行审核同意后,由学生工作处安排时间,组织学生和见证人签订“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凭证”。6.贷款手续办妥后,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学校帐户或学生个人帐户,学校财务处通知贷款学生结帐。

    三、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若干具体规定

    1.国家助学贷款集中时间办理,每学年开学后提出申请。在省教育厅与省级银行的合同期内,采取学生一次申请,经办银行分期发放助学贷款的办法。2.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目前我校经办银行仅办理学费贷款。3.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利率执行。4.财政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2004年起,实行在校期间学生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个人自付的办法,贷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5.贷款学生和经办银行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2004年后贷款的实行新政策,毕业后一年开始按季度还本付息,允许毕业后6年内还清。6.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提前归还部分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7.贷款学生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通过经办银行异地分支机构办理还款方式归还贷款。

    四、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防范

    1.借款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学校和经办银行所需的资料,对在校期间的变化(休学、退学、准备出国等)情况应及时告知所在分院,并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借款学生毕业后要及时向贷款银行以及见证人通报变动后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2.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贷款银行办妥还款确认手续。3.国家助学贷款是经济困难学生凭借自己的信用申请贷款,国家鼓励学生使用信用贷款完成学业,贷款学生应恪守信用,积极还款。对违约拖欠贷款超过1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学生,银行将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情况,上报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浙江省助学贷款违约情况送报方案》有关规定,将违约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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